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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定期审议

图片来源:© Khasar Sandag/世界银行

普遍定期审议是什么?它与我的工作有什么关系?

普遍定期审议是大会在2006年设立的制度,由人权理事会的一个政府间工作组负责实施。普遍定期审议的目的是审查所有193个联合国会员国履行下列人权承诺和义务的情况:a)《联合国宪章》;b)《世界人权宣言》;c)国家加入的人权文书(有关国家批准的人权条约);d)国家作出的自愿保证和承诺(例如,实施的国家人权政策和/或方案);以及,e)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普遍定期审议制度是一个由国家驱动的同行审查机制,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在相同的条件下接受审查。

审查的依据是以下文件:

  • 国家提供的信息,通常采取 "国家报告 "的形式。
  • 特别程序、人权条约机构和其他联合国实体)的报告中所载信息("联合国信息汇编",由人权高专办编写)。
  • 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等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信息。 (人权高专办编写的 "利益相关者信息概要")。

审议是在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会议期间,受审议国家与其他联合国成员国之间的互动讨论,时长三小时三十分钟。讨论期间,任何联合国成员国都可向受审议国家提问、发表评论及/或建议。三国小组充当报告员,把对受审议国家提出的议题或问题归类。受审议国家有机会对这些建议提出初步意见,选择支持或注意这些建议。最后的报告将在人权理事会全体会议上通过。

每轮审议周期为四年半,在此期间所有联合国会员国的人权记录都要接受审议。人权理事会每年举行三次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会议。从2012年5月到2016年11月的第二个周期,每年有42个国家接受审查,每届会议有14个国家接受审查。第二周期和后续周期的重点是接受建议的执行情况和受审议国的人权发展情况。

最新的普遍定期审议周期审查请点击此处查看
 

普遍定期审议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有什么关系?

普遍定期审议的目的是审查所有成员国的人权义务状况。它还允许各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分享最佳做法,最终目的是改善全国的人权状况。虽然专家在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机制中提出建议,但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国家驱动的过程,即国家本身自愿接受别国提供的建议。因此,被接受的系列建议可以为政府和联合国讨论希望获得的技术援助和建议领域提供理想的切入点。普遍定期审议进程的每个阶段对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工作都有价值。

普遍定期审议过程可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i) 审议前;(ii) 审议期间;(iii) 审议后(见 "联合国系统根据各自的任务规定参与普遍定期审议进程的行动",秘书长第2014/5号决定附件,"联合国支持实施普遍定期审议和其他人权机制的建议",2014年8月)。

审议前:参与进来有什么好处?

在审议之前,需准备好审议所依据的文件,即国家报告、联合国资料汇编和利益相关者的资料摘要。这三份报告都同样重要,因为它们对一国人权状况提供了不同的观点。随后周期的这些报告应评估收到的建议的执行程度,并研究自上一次审议以来一国的人权状况。这些报告在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对各国的审议之前就会公开。

国家工作队可以通过普遍定期审议网站了解所在国的审议时间,并支持各国和其他行为者建设能力,通过提高认识和宣传更积极地参与普遍定期审议。国家工作队还可以通过提供有关普遍定期审议书面材料准则的信息来促进报告进程。

审议前准备阶段,国家工作队可以做些什么来支持普遍定期审议进程?

国家报告的编写应遵循全国性的协商过程。要咨询的利益相关者应包括地方当局、工会、社区和宗教领袖、国家人权机构、人权维护者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等。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在此过程中能发挥重要作用。

  1. 提供技术援助,就报告的程序和格式以及报告的内容提供咨询。
  2. 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必要的知识基础和对普遍定期审议的认识,帮助、激励他们参与国家协商进程。

为政府、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提供一个平台并促进对话,以讨论关键的人权挑战。


国家工作队可以通过鼓励建立国家常设报告和协调机制,支持向普遍定期审议、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提交报告和执行建议。

国家常设报告和协调机制是一个国内机构,它从不同来源收集有关本国人权状况的信息,与利益攸关方(议会、司法机构、国家人权机构、专门机构、民间社会)共享信息,并回应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询问,协调国家行为者对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提出的建议的后续行动,并跟踪国家对这些建议的落实情况。


联合国信息报告的汇编来自于不同的信息来源,如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的报告。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在提供信息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1. 起草一份联合国联合提交的材料,由人权高专办的普遍定期审议秘书处纳入联合国的汇编报告中。在提交的材料中,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应使用工作组报告中的具体建议段落编号,明确说明上一周期普遍定期审议受审议国家收到的建议的执行情况。在这方面,鼓励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报告所有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的情况,不仅是那些受审议国家接受的建议,而且还有会上提出的建议;或
  2. 向普遍定期审议秘书处发送相关信息,如国家人类发展报告,或在当地编写的其他公开的联合国报告。

总结其他利益攸关方信息的报告由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单独提交的材料或基于组织联盟的联合提交材料组成。这些信息将由人权高专办进行汇总。国家工作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支持这一进程:

  1. 提供召集作用,促进各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2. 就报告格式提供建议,并传播有关普遍定期审议关键阶段的信息。
  3. 确保经常被排除在外的边缘化群体的代表有机会参与到报告过程中。

审议期间:参与进来有什么好处?

实际审议的形式是受审议国家与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成员国和观察员国之间的互动对话。审议期间审议的所有书面材料都在审议前在普遍定期审议网站上公开发布。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所有会议也在联合国网络电视上进行直播,任何人都可以观看。在人权理事会全体会议上通过时,根据《巴黎原则》具有 "A "级地位的国家人权机构有机会直接在受审议国发言,通过视频电话会议进行发言也越发常见。

重要的是,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应了解所在国的审议时间,并审查所有的书面材料,以及关注​普遍定期审议届会的进程。对普遍定期审议和各国政府在​普遍定期审议届会期间所做的承诺的认识,可以帮助国家工作队确定所在国在落实人权和透明度方面的差距,以支持建立问责制。国家工作队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和促进当地对话发挥重要作用。

审议期间,国家工作队如何支持普遍定期审议进程?

  1. 通过分享人权理事会2007年设立的参与普遍定期审议基金的信息,协助受审议国参加在日内瓦进行的审议。
  2. 安排​普遍定期审议届会的网络直播,并召集利益相关者和合作伙伴观看,随后进行圆桌讨论。
  3. 确保新闻界了解普遍定期审议的报告和建议,并在需要时提供补充信息
  4. 为当地参加​普遍定期审议届会提供便利。联合国实体可通过召开有针对性的或包容性的公开放映会,促进当地对​普遍定期审议届会的了解(例如,通过网络直播)。这也可以鼓励国家或地方的民间组织更多地参与到普遍定期审议进程中。
  5. 与发展伙伴、各部委的政府代表(根据建议的主题重点)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合作,组织不同的活动,如利益攸关方磋商和研讨会。

审议准备阶段:参与进来有什么好处?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审议结果是普遍定期审议结果报告,其中包含互动对话摘要,即包括由各国向受审议国家提出的问题、评论和建议以及受审议国家的回应。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网站上查阅建议报告。在第二轮及以后的普遍定期审议周期中,将对成员国的人权记录进行审查,以评估在第一次审议中得到的建议的落实程度。

国家工作队需认识到,审议会议结束后,工作并没有结束。重要的落实阶段正是在两次审查会议间进行的。通过这些建议后,受审议国家政府承诺实施这些建议。建议核对清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为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与政府和发展伙伴讨论后续活动勾勒出了路线图。

需要注意的另一点是,人权理事会在2007年建立了“财政和技术援助自愿基金”财务机制,以期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帮助各国实施普遍定期审议提出的建议。国家工作队可以协助受审议国家申请该基金的援助。

在审议之后,国家工作队可以做些什么来支持普遍定期审议进程?

  1. 支持各国建立体制机制(如部际委员会),负责协调各国执行普遍定期审议和其他联合国人权机构和机制的建议的工作。协调机制将有助于突出需要支持和加速执行的进展和障碍,以及/或在出现严重侵权风险时建立预防和应对机制的帮助。
  2. 与政府和发展伙伴讨论,为如何有策略性地执行普遍定期审议的建议制定战略:可以通过全面国家实施计划中对建议进行专题分组来完成,以了解提供能力发展援助和技术咨询的关键领域的概况;可以确定优先建议,规划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或制定处理若干建议的战略。
  3. 向现有的国家人权机制提供支持,并协助政府机构制定国家行动计划,以处理和纳入普遍定期审议的建议。
  4. 在编制联发援框架或其他国家一级的方案时,将普遍定期审议过程中编写的报告作为分析资源加以利用,以确定优先领域以及应制定具体方案干预措施的关切领域。
  5. 用当地语言传播审查结果和支持性文件,并利用普遍定期审议建议作为宣传工具和切入点,就被认为特别敏感的具体议题进行政策对话。
  6. 为联合国工作人员和发展伙伴安排提高认识的活动,如研讨会或午餐研讨会,让他们了解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和建议,并进一步发展/加强与相关民间社会行为者和国家人权机构的对话和合作,让他们能够参与制定国家发展计划和方案的实施和监测。

其他行动可能包括:

  • 召集民间社会、媒体、捐助者和政府。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在促进民间社会和弱势或边缘化群体更多地参与普遍定期审议进程(从准备阶段到后续阶段)方面具有独特地位。由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如何落实普遍定期审议的建议有不同的看法,提供讨论的平台,为各方提供进行有益对话的机会。
  • 建议将普遍定期审议建议作为指导方针,对适用于一个国家的现有人权机制(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进行更广泛的审查,以评估这些机制如何能够相辅相成,并在推进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的执行中得到充分利用。
  • 支持在特定国家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以推动落实已接受的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的工作。
  • 协助民间组织监督各国执行建议的进展情况,包括支持民间组织在各国发布中期报告的同时,在其网站上提交或公布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并鼓励更多国家提交进展报告。

国家工作队参与普遍定期审议的核对清单

您可查阅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参与普遍定期审议的注意事项清单

一般核对清单

  • 了解所在国计划何时接受普遍定期审议 
  • 审查普遍定期审议的信息和报告准则,并熟悉该程序 
  • 阅读前几个周期为所在国编写的所有普遍定期审议报告 
  • 了解哪些政府部委和协调机制已经到位,以协调和执行普遍定期审议的报告和实施。  
  • 了解当地或区域人权高专办办事处的联系人,以获得有关普遍定期审议进程的支持和建议。

普遍定期审议会前核对清单

  • 通过与人权高专办普遍定期审议秘书处联系,协助所在国参加在日内瓦举行的工作组会议 
  • 了解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是否正在准备联合提交的报告,以纳入联合国汇编报告,或者是否有协调的努力向普遍定期审议秘书处提交相关报告 
  • 了解政府中谁负责撰写国家报告,并探讨是否需要/有兴趣获得技术援助 
  • 了解国家人权机构和任何民间社会组织是否正在准备单独或联合提交的报告,并探讨技术援助的需要/兴趣。

普遍定期审议会期核对清单

  • 向当地新闻界和媒体介绍在日内瓦举行的​​​​​​​​普遍定期审议届会 
  • 通过参加工作组会议和/或在人权理事会全体会议上作口头发言,参与对所在国的审议。
  • 为发展伙伴和民间社会组织放映网上直播的​​​​​​​​普遍定期审议届会和/或其他外联活动。

普遍定期审议会后核对清单

  • 支持各国建立部际委员会(负责报告和后续行动的常设国家机制),以协调各国在执行所有国际人权机制的建议方面的努力 
  • 审查普遍定期审议的结果报告,并确定将建议纳入联合国规划和方案编制过程的机会,如联发援框架和其他国家一级的计划。
  • 与相关政府伙伴讨论联合国可提供的政策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以支持普遍定期审议的后续进程。
  • 与相关政府伙伴讨论如何安排普遍定期审议的中期审查。

案例研究

莫桑比克案例研究:普遍定期审议是加强联合国和国家方案编制的机会

莫桑比克政府成功地参与了普遍定期审议进程,为提高国内人权意识和保护水平创造了强劲势头。政府、民间社会和联合国利用普遍定期审议的建议作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制定统一的行动、目标和目的的共同框架。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的通过与新的联发援框架(2012-2015年)的起草同时进行,为调整联合国、政府和民间社会的优先事项和计划提供了重要机会。通过在莫桑比克各省举办的一些活动,提高了对《行动计划》的认识。结果非常明显:2012-2016年期间,莫桑比克有一个明确的人权议程,大多数利益攸关方都将其纳入考量,并有确定和共同的基线、任务和成功指标。

  • 重要的是,在报告阶段建立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基础上,通过商定一国的自主行动计划,立即规划建议的后续行动。
  • 为确保国家所有权,关键是要将计划透明地提交给利益相关者,以便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讨论。
  • 应包括一个现实的监测和评估框架,行动计划的成本计算对于从一开始就确定现有的资源和差距也是至关重要的。
  • 普遍定期审议的后续行动可以成为共同商定的路线图,以提高人权标准,并成为联合国国家工作队联合和协调一致的人权议程的支柱。在普遍定期审议建议、联发援框架和其他国家方案和规划文件之间建立明确的联系,对于整合问题和后续行动非常重要。
  • 继续与利益攸关方举办活动,介绍落实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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